来源:矿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2-04-24 09:30:41 阅读量:2007
矿区纪委监委休假请假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委机关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。
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。
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的,须填写休假(请假)审批表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。
第六条 休假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
(一)年休假。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假日、休息日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委班子成员每月只安排一人休假。各内设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副职不能同时休假。
(二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(三)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3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假期不包括公休、法定假日。
(四)审批程序。休假人按休假类别,填写审批表,委领导班子成员经区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;委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休假,经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同意,报分管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审批后,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;其他干部职工,逐级报内设机构和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、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和区纪委书记批准。
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离开石家庄的,须在外出栏中注明外出地点,并在休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。
第七条 事假
干部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事假。
委领导班子成员1天(含)以下的事假,报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批准;1天以上的事假,经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同意,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委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人2天(含)以下的事假由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同意,报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批准;3天以上的事假,经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区纪委副书记同意,报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干部职工2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由所在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,经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批准,并向区纪委副书记报告;3天以上的,逐级报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、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、区纪委副书记和区纪委书记批准。
第八条 病假
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时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病假。
委领导班子成员1天(含)以下的病假由区纪委副书记批准;1天以上的,经区纪委副书记同意,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委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经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同意,报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批准;3天以上的病假,经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分管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同意,向区纪委书记、监委主任报告。其他干部职工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由所在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区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批准;3天以上的,经所在内设机构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审批后,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。
长期病假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石家庄,须向区纪委书记报告;委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、派出(驻)纪检监察组负责人须提前向主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、分管副书记报告,同时向办公室报备。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(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)。
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要及时报告。
第十条 休假、事假以及病假期间领导干部离开石家庄的,须向办公室报备;休假、事假以及病假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汇总。
第十一条 休假、事假获准后,需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休假、事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,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或事后补假。
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、擅自超假的、请假未批准离开岗位的视作旷工,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后,依据《公务员法》等法律法规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十四条 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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